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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固定期限or无固定期限

2024-04-03 10:02·太原广播电视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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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故事 

小静是个老实本分的姑娘,在求职道路上屡次碰壁,因此认为自己的能力并不出众。后来终于有一家公司录用了小静,还与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这让小静觉得受宠若惊,当时就下定决心,一定永不跳槽工作到退休。

五年很快过去,小静以勤恳能干得到公司的认可,决定与小静续订劳动合同,不过再次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贾经理安慰小静:“小静你不要多想,咱们公司续订都是一年,你这么优秀,到时候再延长期限就行了,放心吧。”

续订的劳动合同快满一年的时候,贾经理又找到小静,说:“小静呀,上次我承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说到做到,给你把劳动合同期限再延续3年,这可是其他员工没有的待遇呀,你别辜负公司。”小静觉得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公司的肯定,欣然接受了贾经理的提议。

这天小静和朋友炫耀,公司领导对自己不错,劳动合同又续了3年,工作相当稳定。可朋友却说:“你第一次签了5年,后来续订1年,现在又延长3年,难道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行吗?”

朋友的话让小静疑惑起来,自己到底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仲裁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以下7种情形: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那么在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小静的故事中,贾经理把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当做对员工的奖赏,是公司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侵害合法权益,可至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杏花岭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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