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老板诉民警喝茅台吃野味不付钱 一审宣判:老板宴请 民警无需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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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5:15·大风新闻·发布于陕西

“一审法院认定民警夏某吃的野味、喝的茅台是接受我的宴请,这是我意料之外的事情。不过,也感谢法官认定民警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调查对象宴请涉嫌违纪,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月28日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备受关注的“餐馆老板诉民警吃野味不付钱案”当天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民警夏某所吃野味、所喝茅台系当事餐馆老板宴请公务人员,这笔费用不应由民警承担,故驳回餐馆老板所有诉讼请求。
受访者供图
被控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餐馆老板被判拘役4个半月
葛先生是江苏人,案发前在上海市闵行区开有一家野味餐馆。
他介绍,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夏某等人在他的餐馆带走几条眼镜蛇后,以“吴先生”为名预订了第二天的包间。第二天晚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通过他的合伙人谈某以“交个朋友”为名,打电话通知他到场。
“我到场时,包间内夏某等人以及谈某等已落座聊天,桌上有菜。夏某向我出示警官证,谈某让我对夏某等人客气点。我和谈某商量后给夏某等人安排上了茅台酒、椒盐大王蛇等高档菜品。”
受访者供图
葛先生称,席间,他与夏某等人共同吃菜、相互敬酒。夏某称出售眼镜蛇之事可大可小,交三万元罚款就没事了。他表示拿不出钱,蛇是合法养殖的。夏某恼怒,他就离席回宿舍,随后在宿舍被抓捕。
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葛先生被刑拘,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不久,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葛某(葛先生)经营的野味餐馆中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年9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葛先生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葛先生以“涉案眼镜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他是从重庆一家养殖场进的货,养殖场手续齐全,其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相关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释后餐馆老板起诉民警,要求对方支付餐费5688元
葛先生称,案发当晚,夏某等人总共消费5688元,但夏某仅支付了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一直未付。获释后,他将夏某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餐费5688元。
葛先生曾在网上实名反映此事
案件审理中,夏某表示,其系上海市杨浦区民警,葛先生所述不实,他去葛先生的餐厅系侦查行为。
法院调查期间,相关派出所向法院表示,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2022年8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的起诉。
葛先生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院认为,葛先生以餐饮服务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一审径行驳回起诉依据不足。
2023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裁定,指令宝山区法院审理此案。
民警称当晚已付餐费350元,野味和茅台酒是老板自己加的
案件审理期间,葛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夏某支付餐费5688元,支付律师差旅费5300余元,支付证人出庭费1200余元。
夏某辩称,不同意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当年,根据工作安排,他们几人到葛某的餐馆拟抓捕葛某,葛某不在店内,他就预定了第二天的包间。
2017年5月26日晚,他们几人再次前往葛某的餐馆,到店后葛某仍未到场。他们点了土鸡汤、牛肉、蔬菜、果粒橙等菜品,与餐馆的合伙人谈某等一同在包间等待葛某。
夏某称,葛某到场之后,未经他们几人确认,自行添加了椒盐大王蛇等菜品和茅台酒,这不属于他与餐馆的餐饮服务合同范围。葛某明知他们几人来店查处违法售蛇行为却主动宴请公务人员,意图减轻甚至逃避处罚。当他表明要依法处理后,葛某便借故离席。同行的民警及特保队员随后将葛某抓捕。
夏某说,当晚抓捕葛某之后,他就所点菜品提出买单。谈某让服务员核算后报价350元,他当场支付完毕。他认为,葛某为不法目的宴请公务人员,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认定民警所吃野味、所喝茅台系老板宴请,不承担这笔费用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办理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对葛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一并开展调查。
2017 年5月25日下午,民警夏某等四人至葛某经营的餐馆,发现待售眼镜蛇三条并予以扣押。当时,葛某及合伙人谈某均不在店内。夏某通过服务员电话联系葛某、谈某,两人均未到场。夏某预订次日晚餐包间后离开。
2017年5月26日晚,夏某一行四人到店,谈某等也在包间,葛某未到场。夏某等人点了牛肉、土鸡汤、果粒橙等菜品,并让谈某电话催促葛某到场。葛某到场后,夏某向葛某出示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某自带一瓶茅台酒,并加点了椒盐大王蛇等高档菜品。葛某、谈某与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某、夏某等三人饮酒。期间夏某要求葛某去派出所做笔录,葛某借故离席,随后在宿舍被抓捕。
当晚,夏某提出买单,餐厅合伙人谈某让服务员核算餐费,服务员根据夏某所点菜品核算出餐费350元,未将葛某添加的高档菜品和茅台酒计算在内,夏某予以支付。之后,葛某被带至派出所处理。
宝山区法院认为,案发当晚,夏某出示了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某明知夏某等人系为查处售蛇事宜而来,却与谈某商量安排高档酒菜且共同饮食,在被告知仍要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后借故离开。由此可见,葛某主动安排高档酒菜宴请公务人员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明显。葛某主张夏某请客吃饭、让其点菜,缺少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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